监察处参与校内评审项目评委抽取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18-05-07 点击数:

一、监察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条文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文件的规定,对需要监察部门参与随机产生评委的评标、评定(含职称、科研项目、课题申报)、评比等活动的评委抽取过程进行监督。

二、监察处根据评审主办单位制定的评审方案和招标文书参与评委的抽取监督,主办部门须填写校内评审项目评委抽取监督工作申请表。

三、涉及学校人事、教学、科研方面的评审活动,职能部门须根据学校现行文件制定评审活动的方案。方案应包括评委的产生和评审办法,评委的人选原则上必须是专家库成员。专家库由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等职能处室研究产生,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

四、学校招投标活动评委产生依据是国家相关法规以及《湖南城市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湖南城市学院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时办法》等,评委抽取由招投标管理中心主持,学校工会和监察处共同参与监督。评委的人选原则上必须是评标专家库成员。

五、评委的抽取原则上在评审活动开始前两个小时进行,不得无故提前,特殊情况须分管校领导批准。评委候选人数原则上按实际需要人数1:3确定。

六、参与评委抽取的主责部门以及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结果公布之前,须对评委的产生过程和人选等严格保密,如有泄漏,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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