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重点监控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3-09-04 点击数:

各市州教育局、纠风办、教育督导室,各高等学校:

现将《湖南省教育收费重点监控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 省 教 育 厅   

          湖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2年8月7日

 

 

湖南省教育收费重点监控制度(试行)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立教育收费重点监控制度。

一、重点监控的目的

增强各级各部门和学校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与办学行为的责任意识,真正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重点监控的范围

省级教育收费重点监控范围包括市(州)、县(市、区)、高校。

三、重点监控的对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县(市、区)、高校,作为省级教育收费重点监控对象:

1、每次通报教育收费举报情况时,举报数位居全省第一的市(州)、前三位的县(市、区)和高校

2、发生典型乱收费案件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州)、县(市、区)和高校。

四、重点监控的期限

省级教育收费重点监控的期限为一年,监控时间从监控名单确定之日起计算。监控期满后,教育乱收费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延长监控期限,时间为一年。

对连续两次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监控期限仍为一年,监控时间从第一次列入监控名单之日起计算。

五、重点监控的程序

1、定期通报教育收费举报情况。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治理办)定期将各市(州)、县(市、区)、高校的教育收费举报及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全年通报两次:7月份通报上半年情况,年底通报全年情况。教育收费举报统计范围为省治理办收到的教育乱收费举报(含上级批转到省治理办的举报)。通报报送省委省政府分管教育、纠风的领导,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教育局、纠风办、教育督导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同时在湖南教育政务网和三湘风纪网公布。

2、确定监控名单。省级教育收费重点监控名单由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确定,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3、进行组织约谈。对列入省级教育收费重点监控名单的市(州)、县(市、区),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共同约谈其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列入省级教育收费重点监控名单的高校,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共同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4、制订整改方案。重点监控对象要认真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于重点监控名单公布后15日内报告整改方案。

5、报告整改情况。监控期间,重点监控对象每半年向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书面报告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情况。

6、进行重点督查。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重点监控对象进行督查。

六、重点监控的处罚

1、监控期间,重点监控对象在各级各类教育评比中不得评优评先。

2、对延长监控期的监控对象,其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高校主要负责人须当面向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说明情况并汇报整改方案。

3、延长监控期满后治理工作未取得显著进展的,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4、重点监控的市(州)、县(市、区),在监控期内,当年或本轮次教育督导评估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对延长监控期的市(州)、县(市、区),当年或本轮次教育督导评估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不合格等次。重点监控的高校,当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对延长监控期的高校,当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七、其他事项

为确保重点监控的公平、公正,在正式通报教育收费举报情况前,由省治理办将拟通报情况发到各市(州)和相关高校。各市(州)和高校如有异议,应于一周内提出,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各地各单位要如实向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对于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第一次进行通报批评,第二次直接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教育收费重点监控制度由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各市州、高校应参照本制度,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抄报: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市(州)、县(市、区)委、人民政府。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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