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和遏制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暂行规定 湖南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监察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湘纪发[2009]24号文件 关于防止和遏制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确保工程项目依法依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千准则(试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千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以委任、委派(招聘)、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副科级或相当于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和配套设施、市政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人防工程、工业项目等。本规定所称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及以会议纪要、备忘、推荐、支持、照顾等方式方法,或者授意、明示、暗示、默许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干预工程项目建设及招投标活动,影响工程项目建设按法定程序正常开展和正常监督执法的行为。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遵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不得有以下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定兼任工程建设项目领导职务;或在工程项目中开支、报销有关费用;或领取补贴、奖金、福利; (二)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请示、报告、文件表示同意、默认;对有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上级指示、决定拒不执行或不予落实、回复;对下级请示、报告、情况反映及重要社会舆论反映拖延不决、不予答复; (三)借口加决建设速度,明示或暗示相关单位不履行建设程序;授意或要求为达不到施工许可前置条件的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工期; (四)明示、暗示或强令违规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后调整容积率;或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等; (五)暗示或强行变更职能部门批复的工程初步设计; (六)同意、授意或默许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暗示、强制项目审批部门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核准为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擅自变更已核准了的公开招标项目;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七)同意、授意或默许以开发区名义对开发区内国有投资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公开招标或不接受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监管; 〔八)同意、授意或默许随意提高或降低投标人入围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技术复杂或特别重大的招标项目,擅自突破现行政策规定: (九)支持、授意、默许、串通或放纵投标人、中介机构进行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谋取中标; (十)违反规定担任或指定评标专家,或通过诱导评标专家操控评标结果,或以监督为名干扰依法进行的评标活动; (十一)违规干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标底、合理价、投标报价限值的编制,违反保密事项泄露标底等; (十二)违规干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或以打招呼、说情、暗示等方式要求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生产厂家、供应。 (十三)暗示、默许或同意背离招标投标文件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或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不将合同副本报送有关管理机构备案; (十四)同意、支持、暗示或默许实施隐蔽性设计,或通过随意变更设计、施工现场签证等造成工程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十五)违规于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结算活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竣工结算;借口拖延竣工验收和结算工作;采取不正当手段抬高工程造价;不在本单位进行公开有关工程造价审核结算结论; (十六)违反国家、省里政策规定,擅自批准申请人减免有关税费或授意少报多建,造成税费流失或滞延上缴等; (十七)妨碍正常的监督执法活动,通过说情、批示、打招呼、暗示或强令等形式影响干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管机构依法采取整改、停工、诚信记录公示、罚款、停业整顿、吊扣证照等处理措施; (十八)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程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发现或接到检举、控告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抄告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应当依纪给予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以领导干部亲友或指定其他第三人名义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工程项目投标的,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发现涉及上级机关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防止和遏制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与贯彻落实各项监督制度结合起来,加强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问题的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情况建档备查,并将其作为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领导千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对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视其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各级各单位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规定由省纪委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