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阅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第36条专门就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2013年11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主持召开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强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三中全会的精神上来,扎实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要深刻认识全面深化改革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系,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本网邀请三中全会文件起草组成员、中央纪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就这一网民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进行阐释交流,实录如下。
本网提问:为什么《决定》第36条专门就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部署?
李雪勤: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决定》中的重大改革举措,也是党中央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
反腐败体制机制和制度问题,一直是党内外议论比较多的热点问题,也是影响反腐败成效的关键问题。大家的主要意见,概括起来,一是现在的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二是查办腐败案件受地方和部门牵涉太多,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
针对这些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这都是为了更好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而提出的重大改革。可以预期,这方面的改革搞好了,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建设廉洁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都会是一个重要的贡献。
本网提问:《决定》提出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通过什么具体方式来体现?
李雪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大家知道,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但自1982年党的十二大将这条规定写入党章以来,一直没有进行过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表述。这次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并且作出“两个为主”的具体规定,是30多年来的第一次。
一是《决定》明确规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掌握案件线索和查办腐败案件是反腐败工作的核心内容。在原来的习惯性程序中,不少地方纪委、基层纪委如果发现本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都必须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在得到同意后才能进行初核或查处。这样就给压案不报和瞒案不查提供了可能和机会,有的腐败分子就利用这种不成文的习惯做法逃脱了惩罚。如果案件线索的处置和案件查办必须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那么就能够对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形成制约,这样就从体制上解决了压案不报和瞒案不查的问题,有利于我们党更深入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惩治腐败行为。同时,这样做既强化了上级纪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又没有改变同级党委对反腐败工作领导的主体责任。
二是《决定》明确规定:“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的重要举措。纪委书记、副书记是一级纪委的主要领导,承担着一个单位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他们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有利于强化他们同上级纪委的沟通和联系,有利于他们更加负责任地发挥职能作用,为各级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更好行使党内监督权,提供了有力的体制保障。并且,由于提名和考察的主体仍在党内,干部的任免工作还是按照原来的程序进行,所以这样做同样坚持了党管干部的原则性要求。
本网提问:《决定》对派驻制度和巡视制度都有重大改革,体现了什么原则精神?
李雪勤:大家看到,这次《决定》专门用一个部分来部署“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这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报告精神的延续,体现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坚持的所有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的原则,已经成为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派驻制度和巡视制度“两个全覆盖”的改革举措,正是所有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的体现。
一是派驻监督要全覆盖。根据党章规定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这是党内监督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纪委履行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改革的主要内容有这样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全面派驻。原来中央纪委主要在政府部门设置派驻机构,在党务部门基本上没有设置派驻机构。今后,中央纪委向中央和国家机关都要派驻纪检机构。二是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派驻纪检组长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只履行监督职责,不参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三是各项工作保障由驻在单位负责,工作经费应列入驻在单位预算。
二是巡视监督要全覆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这也是党内监督体制的重大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有这样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全面覆盖。对所有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都应当进行巡视,以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二是抓好重点。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进行,无论是谁,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地方党委书记的同志在内,都在巡视监督的范围之内。三是发现问题。要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违反八项规定、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等方面的问题,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促进问题解决,遏制腐败发生。
总之,要通过加强制度创新和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要强化派驻机构监督执纪作用,提高履职能力。强化巡视机构的巡视监督,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当然,制度建设需要大量实践探索。无论是派驻制度改革还是巡视制度改革,都有一个循序渐进、逐步落实的过程,先从具体实践做起,不断深化,再形成制度。
本网提问:《决定》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对强化责任追究有什么样的作用?
李雪勤:早在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就颁布实施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又颁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它在增强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各级党委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个“两种责任”的要求,为我们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好实施责任追究指明了方向。
各级党委必须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级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主要领导责任,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既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又要敢抓敢管,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时,要把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评议,以此督促领导干部切实负起责任。
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要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协助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并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责任追究,铁面执纪,该组织处理就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就纪律处分。还要适时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威慑力。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统一。如果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者发生系统性、普遍性、区域性的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都将被倒查,被追究责任。
本网提问:如何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
李雪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专门就“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提出明确要求,体现了必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理念。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既是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又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更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障。这些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法规制度建设仍然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须着力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
要紧紧围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这个核心,抓住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研究论证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统领的法规制度体系,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和反腐败国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不断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一要建立健全防控廉政风险制度。防控廉政风险是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实践和探索。要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二要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防止利益冲突是现代廉政立法的基础,是加强领导干部从政道德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重点解决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中利益冲突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点完善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三要着力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抓紧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加强报告核查结果的运用和违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强化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