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时间:2011-03-25 点击数: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精神,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院系(部)、机关处室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正职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它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政联系会、处务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教育,切实加强校园廉洁文化建设;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情况;

四、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学风、教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有上的不正之风;

七、严禁公车私用、公款互相宴请、公款出国(境)旅游,坚持党务公开、院(系)务公开、处务公开;

八、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杜绝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于年底(12月25日前)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及时报告校党委、纪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湖南城市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以及《湖南城市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党委书记:赵运林 责任单位:

                                            校 长:李建华 责 任 人:

                                            201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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