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学校外省艺术类组考工作有序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艺术类专业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1、成立湖南城市学院外省艺术类专业组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艺考领导小组),由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艺术学院院长、书记,纪委监察处处长为小组成员,艺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招生就业处,由招生就业处分管招生的副处长兼办公室主任。
2、成立外省艺术类专业组考工作监察小组,由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纪委办监察处成员为小组成员。
二、命题与制卷管理
1、艺术学院负责提供试题,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建立题库保存。
2、各考点试题在组考前由纪委办监察处人员随机从题库中抽取,参与抽取人员签定保密协议。
3、试题抽取后印制成试卷,密封签章并由纪委办监察处人员签字后由招生就业处保管。
4、密封好的试卷由纪委办监察处随机派发给各考点组考工作人员。
5、试卷须在各科开考前于各考点考务办现场拆封。
三、考点联络与招生宣传管理
1、招生就业处负责联络考点,落实组考时间,编制考试日程安排表。
2、招生就业处负责相应省份的计划衔接、编制与报送工作。
3、招生就业处负责联系相应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落实相关招生政策,做好考点协议签订工作。
4、招生就业处负责制定艺考招生简章,提交艺考领导小组审定。
5、招生就业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报送相关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
6、招生就业处负责设计与印制和邮寄招生简章,做好咨询工作。
四、组考安排管理
1、招生就业处负责制定年度组考工作实施方案,拟定组考工作人员名单,提交艺考领导小组审定。
2、考点组考工作以工作小组为单位实施,小组成员由招生就业处、艺术学院、计划财务处、随机抽取的其它处室领导组成。
3、考点组考工作采取考点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艺考领导小组指定。组长全面负责考点组考工作,重点负责与考点负责人联络、完成考试信息校验、提出考试监考要求、组织考场巡查、试题内容把关、试卷清点装袋、试卷邮寄和经费结算等工作。
4、音乐类专业的面试科目按照规定组成的专家(五位)评委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成绩,成绩密封后由招生就业处保管。或全程录像回校后由专家(五位)评委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成绩。
5、各考点组负责人为本考点小组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差旅费用借支核报、介绍信等联络宣传资料领取、往返车票订购、住宿安排等)。
6、招生就业处负责对组考工作人员进行考前业务与纪律培训。
7、各考点考试试卷清点无误后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至学校招生就业处。
8、为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免受人为因素干扰,各考点组考工作方案确定后,交纪委办监察处备案,纪委办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工作人员前往各考点开展监督工作,由此产生的相关差旅等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外省艺术校考专项经费中开支。
五、阅卷与统分管理
1、招生就业处负责制定当年阅卷统分工作实施方案。
2、阅卷场地和统分场地均要求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带有储存功能的摄像设备。
3、阅卷与统分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实施,场地由招生就业处按要求选取。
4、艺术学院负责提供阅卷老师名单,招生就业处负责建立阅卷老师库,纪委办监察处抽选阅卷老师后对阅卷人员分组。当年组考老师不得参加所参与组考省份的阅卷工作。阅卷老师根据《外省艺术类专业考试评分标准细则》阅卷。
5、在正式阅卷前应将试卷运至阅卷场地集中保管并对原封试卷逐一清点。
6、招生就业处负责统分现场的试卷管理。
7、招生就业处、艺术学院共同参与成绩复核。
8、阅卷统分工作在纪委办监察处全程监督下进行。
六、试卷、成绩管理
1、招生就业处负责统分后试卷、成绩的保管工作。
2、试卷、成绩需独立存放,环境干燥,周边设有相关安保设施,试卷保存4年。
3、超过保存时间的试卷、成绩按照保密要求统一销毁。
七、合格证发放管理
1、招生就业处依据考点计划协议及分省报考情况,拟定分省招生计划。
2、招生就业处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按投放计划与合格生源1:4的比例确定合格生源,拟定合格证分数线方案,提交艺考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3、招生就业处公布考生成绩、各省合格线及上线考生名单。
4、招生就业处制作、寄发合格证。
八、财务管理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收支两条线、以考养考、统筹管理、厉行节约、区别对待”的原则。考试过程所产生的成本均在考试收入中列支,学校不拨付此项工作经费;招生部门统筹管理成本开支,且应遵守学校财务、差旅等有关规定,接受学校财务、纪检等部门的核算和督查;厉行节约,不得开支不应该开支的项目;适当提高出差补助标准。
(二)收费与成本项目标准
1.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艺术类专业考试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我校具体收费标准是:美术设计类180元/生,音乐、舞蹈类200元/生。
2.收费管理:属现场收费的,由招生就业处和计划财务处安排人员负责收费并与考点结算;属网上报名收费的,由招生就业处或计划财务处安排人员负责与相应省考试院结算,结算后所余资金全部及时存入学校账户。
3.交通与住宿:组考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住宿,执行学校有关标准,因艺考安排考在学校寒假与春运高峰期间,特殊情况须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理。
4.绩效:组考人员组考期间执行统一的出差补助标准。考虑到艺考期间是在学校寒假和春节期间,且工作时间长,中午不能休息,学校另加发绩效费,标准为200元/人·天
5.宣传资料印制、试卷印制、试卷邮寄、考点联络、考点提成、阅卷办公用品等,由招生部门统一管理,所产生的成本原则上按实际票据据实核报。
6.命题、阅卷、统分及成绩录入、合格证发放及相关成本:(1)命题:按“考点数+2”制定试卷分数,临时抽签决定考试试卷(两地不得重复使用),音乐、美术命题费200元/套(美术每套试卷含色彩、素描);(2)阅卷(评判):美术阅卷费6元/生,音乐(舞蹈)评判费4元/生;(3)阅卷组织、成绩复查、统分与成绩录入等:按3元/生的标准列支;(4)合格证制作及邮寄所产生费用按实际支出和票据报销。
7.为了达到宣传学校,提高学校知名度,保证艺术类专业招到优质生源,尤其是保证中新合作班的招生,扩大考生报名人数,做好招生宣传,原则上给予市场开拓与宣传费不超过10元/生;对艺术校考现场临时发生的有关劳务,宣传,奖励,场地与设备租赁,等各项费用原则上凭票报销.
8.若经所在省份考点允许,音乐组考中产生了钢琴伴奏费的,则应先将所收钢伴费全部交学校计划财务处,然后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返还其50%给考点小组。
九、纪律要求
1、严禁委托任何个人和中介机构参与艺术类专业招生组考工作;严禁进行虚假招生宣传或违反招生政策的许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2、严禁违反湖南省物价部门的收费政策超额收费;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严禁坐收坐支;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考试结果挂钩的任何费用。
3、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艺术类专业招生规定,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组考工作正常秩序。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严肃查处。
十、其他
本规定由艺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