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时间:2014-05-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和服务意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行力与工作效率,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和学校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实行问责,提高效能”的总体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所属的各二级学院、机关处室、教辅部门、产业单位(以下统称“部门”)和科级及以上干部,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该条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二章 工作责任范围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宣传教育责任。教育本部门工作人员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决定、决议与工作部署。

(二)决策、实施责任。按照学校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操作规程,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行政管理责任。严格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工作人员勤奋敬业,恪尽职守。

(四)检查督促责任。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和工作作风进行检查、监督,作出公正的评价,并给予相应的奖惩。

(五)廉政建设责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坚决制止和纠正一切不正之风。

第五条 学校各岗位工作人员,主要负以下责任:

(一)工作态度责任。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积极主动、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工作质量责任。高标准对待和做好每项工作,工作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三)办事效率责任。工作配合密切,不推诿,尽职尽责,工作效率高。

(四)严守纪律责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第三章 责任追究内容

第六条 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该部门及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文件、指示精神,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学校党委、行政做出的决定、决议、颁发的文件等不传达贯彻或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推进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重大决策的规则、程序、纠错改正机制的;

(四)违反议事规则,超越权限擅自决策,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岗位责任制,对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顶着不办或发现问题不敢抓、不敢管,以致影响学校发展大局的;

(六)未按要求落实本部门年度工作任务,且工作效率低下,秩序混乱,纪律涣散,服务质量差,师生反映强烈的;

(七)对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擅自出租、转借或对非法出租、转借、占用等长期失察或不闻不问不管的;

(八)内部职责不清、管理混乱,对本部门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力,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责任事故或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九)对本部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事件的;

(十)对本部门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应当提早发现而未发现的,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又不及时报告学校,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部门组织集体活动或外出活动,因组织管理不力,发生严重事故的;

(十二)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十三)不认真执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相关规定,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或公开后又没有按公开信息执行的;

(十四)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出现乱收费、设立小金库、账外账等违规情况的;

(十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学校和部门名义招生、办班或者虽经学校批准,但在招生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考生,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本部门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事故,迟报、虚报或隐瞒不报的;

(十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对科级及以上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行使职权,损害学校利益或师生合法权益的;

(二)组织纪律观念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工作责任心不强,遇事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中不担风险、怕负责任、瞻前顾后,影响整体工作推进或者实干精神差,工作无成效、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案件、紧急事项的,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组织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本部门重大问题,给学校、部门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对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教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长期失察,或者知情不采取措施解决,或者发现后不及时报告处理,或者干预阻挠问题报告处理的;

(七)在本级领导班子中无中生有,肆意造谣,严重影响班子稳定团结,经教育不改的;

(八)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

(九)利用职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因不作为或乱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对出现、发生的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十一)对财务管理、合同审核、招标采购、物质验收、工程管理等环节把关不严,存在重大纰漏,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二)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和其他有偿招待的;

(十三)在本部门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或者借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十四)符合议事规则,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五)其他造成各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八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以下几类:

(一)对部门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对科级及以上干部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上述同一款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凡受到责任追究的部门或者个人,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责任追究的;

(二)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干扰、阻挠、不配合对其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及时承认错误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在任职期间出现或发生的问题,一律实行终身追责,按在任期间出现问题的性质和责任大小进行追究。

第十三条 凡属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需追究责任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按个人在决定中所起的作用追究责任。

对于教学部门,根据被追究问题的性质,一般按照班子成员的分工界定由书记或行政一把手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是责任追究的问责主体,纪委监察处负责受理个人或部门的投诉、举报、控告。学校其他部门收到有关的投诉、举报、控告,涉及责任追究内容的应转交至学校纪委监察处。

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不同主体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各部门发生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或情形,由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情况,提出问责建议,提交校党委、行政集体研究决定。

(二)科级及以上干部发生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调查核实情况,会同党委组织部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提交校党委、行政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被问责的部门和科级及以上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纪委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诉。纪委监察处接到申诉后,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对被追责对象进行过错行为调查、处理时,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追责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被追责对象有近亲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科级干部诫勉谈话,由纪委监察处会同党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实施;处级干部诫勉谈话,由纪委书记和学校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实施。

第十九条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按照《湖南城市学院教学事故判定和处理办法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的问题,按照《湖南城市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管理岗位及教职员工有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城市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地址:益阳市迎宾东路- 51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