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学院基建及维修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提高基建、维修工程质量,防范建筑领域中的腐败行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经学院研究,决定对全院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实行《廉政合同书》制度。 一.凡我院基建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和维修工程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都必须由学院和施工方签订《廉政合同书》。 二.所有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均须预留廉政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在工程款中预留,预留金额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为:工程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按5%,50?100万元的(含50万元)按4%,100?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3%,200?1000万元的(含200万元)按2%,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按1%确定。 三.在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后一年内,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基建维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施工方无违反《廉政合同书》的规定,报学院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为施工方办理廉政保证金结算手续。 四.施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学院有关人员送红包礼金,有价证券;不得请吃喝、请旅游、请钓鱼和请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为其装修住房或利用其婚、丧、喜庆活动之机变相行贿等。 五.学院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接受施工方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请吃、请旅游、请钓鱼和被邀请参加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不得向施工方索、拿、卡、要以及变相借款等。 六.如施工单位违反廉政合同规定的事项,学院将扣除所预留的廉政保证金,并取消其今后在湖南城市学院的投标资格。学院有关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尤其是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追缴其受贿物品和礼金,调换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纪检监察室代表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和签订《廉政合同书》。 八.本规定由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