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关于实施领导干部“三个谈话”制度的规定

时间:2006-11-16 点击数: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及湖南省纪委第五次全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实施领导干部“三个谈话”制度的规定。 一.谈话的对象 学院各二级院、系、部、处、室、群团组织及院属独立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其中有轻微违纪行为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院管领导干部,属诫勉谈话的对象。 二.谈话的内容 1.任前廉政谈话 谈话人代表组织对谈话对象明确提出,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试行)》和领导干部廉洁自津的要求,执行学院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执行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职业道德的规范,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并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学院纪委负责人同学院二级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谈话纲要 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学院党政工作要点,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执行的情况; ②学院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的情况 ; ③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纪委要求查处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配合执行情况; 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⑤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情况和问题。 3.诫勉谈话纲要 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学院党委的决议、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②维护党中央和学院党委的权威、执行民主集中制,班子内部团结方面存在的问题; ③履行职责,完成学院赋予的工作任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⑤调离分管人、财、物等岗位并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时的谈话; ⑥群众信访反映的其他需要予以诫勉谈话的问题。 三.谈话的实施 1.谈话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学院纪委、组织部作出安排; 2.谈话由学院领导、纪委、组织部门的负责人或由学院指定人员参加; 3.谈话前,由纪委或组织部门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4.纪委负责人同学院所属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谈话,每学期至少1次。 四.谈话的要求 1.谈话对象要本着实事求是、对组织和个人负责的态度主动接受谈话; 2.参加谈话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对谈话的内容作好记录,并整理成书面材料,将书面材料和谈话记录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4.诫勉谈话对象对谈话中确认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和整改,并在15天内用书面材料报告落实情况,对坚持错误、拒不接受批评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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