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利用领导干部名义“提篮子”“打牌子”谋取私利的规定

时间:2019-10-13 点击数:

(湘城院党发﹝2019﹞45号)

为了深入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根据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的规定》(湘办发﹝2018﹞27号)及《关于坚决抵制和严肃查处利用领导干部名义“打牌子”办事的规定》(湘办发﹝2019﹞1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领导干部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批条子、打招呼、请托说情、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等方式,为他人“提篮子”提供便利、帮助,务必带头抵制“提篮子”的七种行为(见附件1);领导干部不得纵容或者默许他人打自己或其他领导“牌子”办事谋取私利,务必带头抵制“打牌子”的五种行为(见附件2)。

第二条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教育、管理和约束,防止其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打牌子”,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制止,并按规定分级报告。

第三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湘办发﹝2018﹞27号、湘办发﹝2019﹞17号文件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通过建立健全概(预)算管理、信息化过程管控管理、信息咨询与反馈、“黑名单”管理等制度,全面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物资设备采购、基建维修、资产经营招投标及资产处置等领域的管理。杜绝资质外借、挂靠联营以及围标串标等行为;坚决禁止为“提篮子”“打牌子”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坚决抵制和杜绝“提篮子”“打牌子”现象。对履职不到位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四条相关职能部门或干部群众发现有以领导干部名义“提篮子”“打牌子”的,应当登记在案,全程留痕,并按照“不信、不见、不理、不办”原则处理,同时按规定分级报告。

第五条领导干部群众或职能部门一旦发现有“提篮子”“打牌子”现象的,务必实行分级报告制度。对涉及处级及以下干部的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及省管干部的报学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如遇特殊情况且情节严重者,经学校审批后可直接报告省纪委省监委。

第六条学校纪检监察及有关职能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检举、控告“提篮子”“打牌子”谋取私利的行为,按照相应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从严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并将领导干部是否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物资设备采购等,是否存在“提篮子”“打牌子”现象,纳入纪检监察部门日常监督和巡察监察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对无中生有、制造、散布、传播他人“提篮子”“打牌子”谣言的,及时批评制止;对由此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规定严肃查处。对诬告他人“提篮子”“打牌子”办事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被诬告者和所涉领导干部,按规定在一定范围予以澄清正名。

第八条本规定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禁止“提篮子”的七种行为

2﹒禁止“打牌子”的五种行为

                               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

                                2019年10月13日

  • 附件【附件1、2.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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