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湘城院纪发〔2014〕11号

时间:2014-12-25 点击数: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畅通、规范的民意反映机制,更好地发挥沟通联系、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协调疏导的作用,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为学校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现制订《湖南城市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经纪委研究,提请学校党委2014年12月5日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城市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12月10日

湖南城市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对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实行民主监督,维护党纪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纪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意见》、《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访工作,是学校纪委、监察处通过接收师生员工、群众、有关组织来信、来访、接听举报电话等多种渠道,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主体的申诉,按照纪委、监察处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

第三条  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原则:

(一)以党章和法纪条规为准则;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重事实依据;

(三)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四)分级负责,分类处理,归口办理;

(五)惩处与预防相结合;

(六)解决实际问题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四条  纪委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是:有关组织、群众对本校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

行为的检举、控告;本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委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五条 监察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是:对本校各级管理机

构、由本校任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本校任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和有关行政处理的申诉,以及其他应由监察处受理的申诉。

第六条  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等,按所属类别列入纪检监察的受理范围。

第七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

第八条  对要求解决工作、学习、生产、生活中的有关问题,以及其他按规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不纳入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信访件转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三章  信访接待

第九条  纪委、监察处和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都负有接待群众信访举报工作的责任。属于学校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由纪委、监察处负责统一管理,学校的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接待的群众信访举报,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应在3个工作日以内移交纪委、监察处。

第十条  对群众来信应由专人及时拆封,拆封时应注意保持信封、信笺和邮票的完整,以便查核投信时间、地址、写信人单位和姓名,信件拆封后,要把信封、信纸一并装订。装订时信笺在前,信封在后,在信纸的左上角订钉。来信中附有转办单或另套有信封的,也应装订在一起,以便承办人了解信件的转递过程。

第十一条  阅信时应认真,准确领会来信的原意,根据来信内容,认真筛选出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分出轻重缓急,提出分类处理的意见。

第十二条  接待群众来访和接听举报电话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文明礼貌,耐心细致,认真倾听信访人倾诉,做好来电来访记录,重要情况和情节要向信访反映人员复述确认,并及时将举报内容向信访工作人员或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信访接待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过激言行,可能影响稳定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做好举报人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和向主管领导报告,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一)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电话。可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问题重大、时间紧迫的事项,可帮助对方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或立即向领导报告,请示处理意见;

(二)来访或来电咨询有关程序性、政策性问题,可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给以必要的解释或答复,或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询问;对于内部情况或对外需要保密的事项,不予答复;

(三)举报电话不受理党纪、政纪申诉。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申诉人应递交书面材料。

 

第四章    信访登记

第十五条  所有信访件都由专人按规定及时填写信访登记表,并在信访登记簿上编号登记,确保不遗漏散失。

第十六条  信访登记内容包括信访时间、来源、反映人姓名、单位、地址、信访主要内容摘录、分类(检举、控告、申诉、批评、建议等)、办理意见、领导批示、承办单位、备注等事项。其中三人以上署名为联名信,三人以上来访为集体信访。摘录信访内容应做到:言简意明,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条理分明。如果是上级交办、领导批示件,批示内容、时间等都要列入登记。

 

第五章    信访办理

第十七条  纪委、监察处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接受到的信访材料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要提出各类信访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作为重要信访件:

(1)反映政策性问题;

(2)反映领导干部的严重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

(3)反映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重要问题和其他典型事件;

(4)上级机关领导批示、上级纪委、监察部门要求报结果、报情况的信访件;

(5)反映其他紧急事件或急需处理的。

重要信访件应及时报送分管领导阅示,并按领导批示及时处理。分管领导认为特别重要的,视具体情况提请纪委会议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涉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问题的信访举报件,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之规定报省纪委、省教育纪工委处理。

第十九条  信访件的主要处理方式

(一)直接查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政班子责成查办的信访件及重要信访,由纪委、监察处按照规定程序直接调查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时效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案件,可在授权下直查快办。信访查办结果要及时报转办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主要领导。

(二)校内交办。涉及具体部门分工负责的问题,应以书面材料转交给相关单位查处。被交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将查办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校纪委、监察处;未能如期办结的,应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说明原因。纪委、监察处交办时要明确查处问题,办结时限;交办后要加强跟踪及时掌握查处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结果,并严格审核。

(三)校内转办。对于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反映人不受理原因;对于按规定属校内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信访件应告知信访反映人具体主管部门,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访材料转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信访件的查核与暂结

(一)凡收到群众的检举、控告,除无具体线索的匿名举报外,都必须实事求是地认真进行查核,力求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调查人员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指派。调查工作应由2人或2人以上进行。

(三)调查工作可采取找有关人员谈话、采集有关材料、向外单位发函调查等多方式进行。根据需要,亦可采用《信访反映通知书》方式进行调查。调查工作除向有关人员取证外,一般还应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调查。

(四)调查结束应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如实反映调查的情况,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

(五)调查后需要立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暂时无法查清的问题,可由经办人提出暂结意见,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作暂结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一般的信访举报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上级部门批转并要求报结果的复杂信访件应在三个月内办结;下转的信访件要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清楚,如经查实被举报单位或人员要受到党政纪处分的信访件,应按规定予以初查核实。信访初核一般在二个月内结束,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不能初核完毕的可再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申诉信访指党员、干部、监察对象对其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分不服而向学校纪委、监察处提出的书面申请,要求复议、复查并改变原来处分或处理的信访。纪委、监察处应认真接待不得扣压,及时进行处理或转送批准处分的单位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接待处理情况要定期向学校党委、行政和省纪委、省教育纪工委报告。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发现集体来访和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信访,必须在24小时内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纪委、监察处应加强内部工作研讨和信访工作分析。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研究问题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分析材料报分管领导、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第六章  几类信件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联名信。注意及时核实联名信反映的情况,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防止联名信转变成集体上访事件。

第二十七条  匿名信。对匿名举报信的处理要区别对待:原则上没有署名或事实不清或线索不明的不处理,暂存备查;内容反动的匿名信可交公安机关处理;对上级转办的匿名信根据有关政策处理。

第二十八条  署名信。在办结后应及时将信访承办情况和结果以口头或书面等适当方式告知反映人,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九条  重复信。对群众第一次来信未作处理或处理后遗留问题而导致的重复信,要认真对待和处理;对要求不当或无理要求,要直接告知来信人,告知后仍然重复信访的,不再告知,信访件暂存。

 

第七章  信访谈话与反馈

第三十条  信访查处结束后应向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反馈调查和处理情况,并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  经查核确有违反规定或明显不足的,应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信访谈话。谈话内容包括调查情况、组织意见等,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发现当事人有违反党和国家对党员、干部要求的言行,应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及时改正。信访谈话应有记录,情况简单的也可记载于信访的处理情况之中。信访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应在谈话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对谈话或反馈中有关当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无理取闹的,应说明政策和规定,并予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三条  对反映不实,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举报,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件处理完毕后,要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依照学校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

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做到文件齐全、立卷规范、及时归档,严禁将信访件及相关材料对外泄露或遗失。

第三十五条  对有关人员予以谈话反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对原有的组织决定予以变动的结果,均应形成书面材料,与原调查材料一并归档。

第三十六条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信访材料,不得随意处理,要妥善保管或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根据保密法规统一销毁,确保信访材料的信息安全。

 

第九章                纪律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信访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及有关保密制度,并遵循下列纪律:

(一)不准扣压、损毁或者私自摘抄、复制举报件;

(二)不准向无关人员扩散和公开举报材料;

(三)不准擅自办理举报件;

(四)不准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

(五)不准擅自将举报材料带出工作场所;

(六)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存储、传递、处理举报件;

(七)不准泄露上级组织部门和有关领导对举报件的批示及查核报告、内部讨论处理意见等情况;

(八)不准歪曲、隐瞒和捏造举报内容及查核的事实真相;

(九)不准接受举报人、被举报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宴请、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不准利用举报材料和调查核实举报问题之机谋取私利;

(十一)不准擅自核对笔迹和进行文检。

对泄漏信访举报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信访举报涉及信访工作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有关人员必须主动提出回避。应当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城市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城市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地址:益阳市迎宾东路- 51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