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党风廉政简报2012年第1期(总第7期)

时间:2012-05-30 点击数:

【高层声音】

1.习近平副主席在中央党校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强调:扎实做好保持党的纯洁性各项工作

2.“十二五”教育部治理高校学风 监控学术不端 “防腐”高校科研

【工作报导】

1.参与市场调查、监督、验收等工作情况一览表

2.校纪委召开扩大会议---研究部署2012年纪检监察工作

【案例分析】

系主任决定分节余款是私分国有资产罪还是贪污罪

【廉洁史话】

我国古代八大清官

【他山之石】

美国惩治学术腐败的措施及启示

【高层声音】

1.习近平在中央党校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强调:扎实做好保持党的纯洁性各项工作

人民网北京3月1日电 (记者李章军)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党校校长习近平今天出席中央党校2012年春季学期开学典礼并讲话。他指出,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突出强调在新形势下保持党的纯洁性问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不懈地做好保持党的纯洁性各项工作,不断交出党和人民满意的答卷。

习近平强调,保持党的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要求。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始终把保持党的纯洁性作为党的建设的根本问题和重要目标。我们党90多年来的历史证明,党的坚强有力和事业发展取决于多种因素,党的纯洁性对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有着根本性影响。什么时候党的纯洁性保持得好,党就更加坚强有力,党的事业就能健康发展;什么时候党的纯洁性受到影响和削弱,党的战斗力就会下降,党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

习近平指出,党的纯洁性体现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等各个方面。保持党在思想上的纯洁性,是保证党的正确政治方向和党的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大力弘扬我们党注重思想建党的优良传统,坚持对党员和党的干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帮助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保持对共产主义的坚定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始终坚守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家园。保持党在组织上的纯洁性,是保持全党步调一致和推进党的事业发展的组织保证。要严格管理党员队伍和党的干部队伍,严把入口、加强教育、强化监督、畅通出口。发展新党员,要严格掌握标准和程序,确保质量。培养和任用干部,也要严格把关,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保持党在作风上的纯洁性,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和不断从人民群众实践中吸取经验、智慧和力量的固本之道。要不断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和群众路线教育,引导党员和党的干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检验作风纯洁性的试金石,切实做好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团结和带领群众前进的工作。

习近平强调,保持党的纯洁性,关键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要时时、处处用党的纯洁性要求对照自己、检点自己、修正自己、提高自己,要求别人做的自己带头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带头不做,以率先垂范的实际行动充分体现党的纯洁性。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做到为官一任既要发展一方、又要始终保持清正廉洁。要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和依法依规保护监督的意识,自觉把自己置于党和人民事业所要求的各种监督之下。要增强纪律意识,切实把党的各项纪律规定转化为行为规范,尤其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习近平指出,是否具有担当精神,是否能够忠诚履责、尽心尽责、勇于担责,是检验每一个领导干部身上是否真正体现了共产党人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方面。要在推进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中大力倡导担当精神,努力形成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用人导向。要全面考察干部的德才表现,特别注意选拔那些原则性强、对群众感情深、一身正气、敢抓善管和工作中有思路、有激情、有韧劲、有实绩的干部。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何勇,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令计划出席了开学典礼。

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李景田主持开学典礼。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中央党校负责人以及2012年春季学期全体在校学员、分校学员代表和党校教职员工,共2200多人参加了开学典礼。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十二五”教育部治理高校学风 监控学术不端 “防腐”高校科研----学风建设纳入领导班子考核 学术不端调查程序将受规范

人民网北京3月15日电 (记者赵婀娜)教育部日前印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开展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加强高校科研及学术研究活动的“过程监控”,从而预防和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意见》提出要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高校要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意见》表示,高校主要领导是本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应有专门领导分工负责学风建设。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学风建设纳入高校领导班子的考核,完善目标责任制,落实问责机制。高校要实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要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

根据《意见》,教师队伍学风建设将成为重点。教师学风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加强科研诚信,高校要对教师进行每年一轮的科研诚信教育,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意见》还要求切实改进评价考核导向。各地教育部门在考核评估中,要防止片面量化的倾向,加大质量和贡献指标的权重。正确引导社会的各类高校排行榜更加重视创新质量和贡献。高校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要体现重创新质量和贡献的导向,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要防止片面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务晋升挂钩的倾向。

教育部还将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统一由当事人所在高校组织调查。高校接到举报材料后,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工作报导】

1.参与市场调查、监督、验收等工作情况一览表

(2012年2月1日至4月30日)

参与市场调查项目

备注

1

2月22日

校本部新图书馆绿化苗木—雪松市场调查

2

2月23日

参与图书馆采购纺织袋市场调查

3

2月28、29日

校本部新图书馆周边绿化、中心广场、保留山体部分绿化市场调查

4

3月12日

参与图书馆大厅柜台用大理石市场调查

5

3月27日

校本部团圆路围墙铸铁栏杆市场调查

参与验收项目

备注

1

3月7日

参与朝阳校区教研室办公桌椅验收

2

3月17日

参与新图书馆四至九楼装修的初步验收

3

3月20日

参与体育学院体育器材的验收

4

3月23日

参与市政与测绘工程学院测绘仪器验收

5

3月26日

参与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综合管理平台等设备的验收

6

3月26日至27日

参与学校第一批评建项目检查验收

7

4月13日

参与通信与电子工程学院及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机房设备验收

8

4月20日

参与新图书馆电梯及变压器验收(92+19)

9

4月24日

参与新图书馆二次装修工程竣工验收

参与监督项目

备注

1

2月16日

参与卫生所药品采购监督

2

2月21日

参加李校长主持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系会议

备注

3

2月22日

参加龚卫明副书记主持的关于2011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4

2月23日

参加李建华校长主持的校长办公会议

5

2月28日

参与新图书馆空调安装工程工期延期事宜的讨论

6

3月1日

参与2012年美术专业阅卷工作的监督

7

3月6日

纪委书记杨斌主持召开纪委第二次(扩大)会议

8

3月9日

参加李建华校长主持的校长办公会议

9

3月15日

参与资产处组织的学校场地使用租赁合同签订相关事宜的研讨

10

3月15日

列席党委会议,讨论基建处提出的关于绿化工程议题

11

3月16日

参加赵书记主持的党务工作例会,讨论《关于加强党员干部纯洁性建设的实施意见》

12

3月21日

参与卫生所药品采购监督

13

3月21日

参加龚卫明副书记主持的岗位设置工作会议

14

3月22日

参与学校省级优秀毕业生评审

15

3月23日

参加李建华校长主持的校长办公会议

16

3月24日

参与新校区保留山景观游路工程及中心广场绿化工程招标

17

3月26日

参加严副校长主持的关于科研经费管理专项检查整改工作联系会议

18

3月28日

参与新校区保留山绿化(补充部分)工程招标

19

4月9日

参加严副校长主持的关于自学考试工作会议

20

4月16日

参加汤放华副校长主持召开的党风建设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关于处理学术不端问题的会议

21

4月17日

参加严曙光副校长主持召开的省物价局收费检查工作反馈会议

22

4月18日

参加李建华校长主持的校长办公会议

23

4月26日

参加组织部主持的省级优秀学生党员、党建工作创新奖推荐和党日活动评选会议

24

4月27日

参加益阳市直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第五联系片沅江市纪检监察系统保持党的纯洁性教育活动座谈会

25

4月28日

参加郑卫民副校长主持的对基建处原处长项龙武同志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

2.校纪委召开扩大会议---研究部署2012年纪检监察工作

3月6日下午,中共湖南城市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二届二次全会(扩大)会议在校本部办公楼一会议室隆重召开,纪委书记杨斌主持会议,学校纪委委员,各党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委员,党风校风观察站成员,纪委监察处全体工作人员等4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纪委书记杨斌传达了中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省纪委第十届二次全会、益阳市第五届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学校第二届党代会的会议精神。杨书记结合学校实际,分析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她表示学校要与党中央、省委保持高度一致,认真执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员干部要严于律己,搞好责任制承诺,要强化廉政防控措施,对领导干部要加强教育和监督。杨书记特别强调,党的纯洁性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密不可分,每个党员干部都要认识到党的纯洁性的重要,并就党员干部如何保持党的纯洁提出了要求。最后杨书记指出,高等学校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不廉洁甚至腐败的现象,希望与会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监督,让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真正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会上,纪委副书记冷云飞总结了学校2011年纪检监察工作的成绩和不足,并部署了2012年学校纪检监察工作。

会上,与会人员就学校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了积极发言,并希望学校切实加强党务校务公开工作,让广大教职工能切实了解到学校的有关政策和做法,从而积极参与民主治校,共同推进学校又快又好发展。

大家还讨论了《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湖南城市学院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细则》、《中共湖南城市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等制度。

【案例分析】系主任决定分节余款是私分国有资产罪还是贪污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高某、齐某是某高校旅游系主任和教务秘书。自2006年起,学校根据专业特点,对该系的每名学生拨发200元钱的实习经费。几年来,在学生实习过程中,高某利用自己在旅游业界的关系,在安排宾馆实习等方面没有花钱或者只花很少钱的情况下,就顺利完成了教学计划安排的实习任务。到2009年底,这笔实习经费节省了13万元。2009年,高某决定根据3年来指导学生实习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和表现情况由系内教师作为奖金分发。

检察机关以高某、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律师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法院在案件讨论过程中对被告人高某、齐某私自分掉13万元的行为性质认定发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财物分给自己和他人,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是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财产分给个人的行为,其行为性质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案件评析

共同贪污行为与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在犯罪构成方面十分相似,但在性质上二者分属重罪和轻罪,如果出现定性错误,都会损害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共同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虽然都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化公为私、中饱私囊的行为,但是二者在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故意、犯罪客观方面等有明显区别。我们试对被告人高某、齐某二人的行为分析如下:

首先,被告人高某、齐某二人的私分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的。贪污罪是自然人犯罪,而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也就是说,如果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就不可能是贪污罪。在本案中,虽然分钱的行为是高某自己决定的,但是由于学校的管理体制实行的是系主任负责制,高某在决定时还征求了系副主任于某和系教务秘书齐某的意见;而齐某保管被分掉的钱财的行为就更是属于公务行为,尽管存折上是以他个人名义开户,但本人没有这些钱的支配权,他听系主任的支配当然就是听单位的支配。

其次,被告人高某、齐某二人的主观故意问题。立法上所以对私分国有资产罪设定比贪污罪更轻的法定刑,主要原因在于这两种犯罪的主观恶性存在明显差异,即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掌权者利用职权便利非法为“大家”谋利益,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贪污罪则是掌权者利用职权为自己或极少数人谋私利,其主观恶性较重。本案中,被告人高某、齐某二人,尤其是高某,在主观上显然是为了系里的全体教师谋利益的,因为从本案客观情况来看,他是有机会并且也有条件为自己或者为自己和齐某等少数几个知情人谋利益的,但是他为所在的集体每个成员都谋了一定利益。也就是说,从高某、齐某二人的主观故意上看,是私分国有资产的故意而非贪污的故意。

第三,客观方面看。从贪污罪的客观方面看,每一名获得利益的行为人都清楚自己是在实施贪污行为;而私分国有资产罪中获得利益的人,其中一些人并没有参与私分的决策和私分行为,甚至还不知道自己参与的是私分行为或者是违法犯罪行为。本案情况也符合这一点。另外,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具有公开性,表现为单位内部全体员工或大部分员工知情或认可;而贪污罪除行为人本人或者共同行为人之外,其他人并不知情。本案情况也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这一特征。

综上,本案被告人高某、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财物分给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由于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其主观上是为本单位小团体谋利益,并且其私分行为在单位内有一定的公开性,因而其行为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征,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最后,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对高某、齐某予以定罪处罚。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

【廉洁史话】我国古代八大清官

1.汉代司马迁。任太史令时,朝中最得势的将军李广利千方百计想拉拢他,便派家人给他送来一对珍贵的玉璧。司马迁之女妹绢见这对晶莹透亮的玉璧非常喜欢,司马迁却深情地开导女儿说:“玉璧贵在无瑕,人也应如此。如果我收下这对玉璧,心灵上就会留下斑污,并要受制于人。”说完,便命人把玉璧退了回去。

2.汉代张衡。曾两度任朝廷太史令,永和初年又出任河间相牗地方官牍。当时,世风日下,弊政甚多,但张衡法治严明,着力打击那些地方豪强劣绅。为此,有的豪富便派人暗中送来“金错刀”,进行贿赂。然而,张衡并没有被金钱所诱惑,他愤然拒收“金错刀”,使这些富豪的阴谋彻底破产。张衡坚持“法治不失志”,过了不久,郡中上下肃然,民风大正,百姓安居乐业。

3.宋代王安石。善诗好文,且酷爱收藏文房诸宝。有一位地方官员为了巴结这位朝廷重臣,特意登门送来一方宝砚,并在王安石面前不停地夸奖这方宝砚“呵之即可得水”。王安石听了后,笑着反问他:“纵得一提水,又能值几何牵”羞得那人无言以答,只好收起宝砚起身告辞而去。

4.明代李汰。任朝廷主考官时,有一年在福建主持科举考试。一天深夜,有位求情者送一包沉甸甸的黄金,请他给予通融,当即遭到李汰的回绝。他还挥笔写下了一首表露心迹的拒贿诗:“义利源头识颇真,黄金难换腐儒心。莫言暮夜无知者,须知乾坤有鬼神。”檄文禁馈送清代乾隆年间,张伯行出任江苏巡抚。上任伊始,他便公布了一份别出心裁的官箴《禁止馈送檄》:“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文,我为人不值一文。谁云交际之常,廉耻实伤。倘非不义之财,此物何来牵”他正是这样惠政砺己,廉洁自律,始终不违誓言,在历史上享有“江南第一清官”之誉。

5.清代施世伦。当时是有名的清官,人们把他比之于包公,他的事迹在民间特别是在江浙一带广为流传。《施公案》讲述的是他在侠士黄天霸的协助下侦破疑难案件,惩治恶霸豪强,救助无辜受害百姓的故事。施公的足迹遍及江苏省:在江都(今扬州市),捉拿佛门败类九黄僧人、七珠姑姑,擒获恶霸关升;在天津关,平息了苏州船帮与杭州船帮的打斗;在徐州、宿迁县,收伏张桂兰、郝其鸾;在沐阳县,捉拿郎如豹;在赣榆县,处决假知县毛志虎;在海州,破落马湖水寨,执水贼之首;在淮安,破何氏妇杀丈夫案、费德功控民女案,杀盗贼余成龙、杀恶霸。

6.明代于谦。是明朝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监察御使,他很注重清廉自律。宣德年间,他由河南巡抚调京任兵部侍郎时,河南幕僚劝他:“你不向上司献金玉,就带上点土特产吧!如绢帕、蘑菇、线香之类的。”于谦听罢仰面大笑,笑罢秉笔赋诗以明志:“绢帕蘑菇与线香,本资民用反为殃。清风两袖朝天去,免碍阎罗话短长。”诗里行间的蘑菇、绢帕和线香是供人们使用的,如果都被当官的拿去讨好了上司,就会给人民生活所需带来困难,不要让老百姓指戳脊背。从此“两袖清风朝天去”挂上他的门楣,以示不为利禄所动。“两袖清风”还被引申为“品德正直清廉官员”的代名词。

于谦为官之清廉刚正,一生家无私积,是与他青年时代读书写下言志诗《石灰吟》密切关联的:“千锤万击出深山,烈火焚烧若等闲。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

7.清代郑板桥。是康熙秀才、雍正举人、乾隆进士,又是清代著名的诗人,金石、书画家。他在山东潍县任知县时,为官清廉,关心民间疾苦,深为百姓拥戴,有诗为证:“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人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

8.明代于成龙。生于明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卒于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乃山西永宁(今离石)人。明崇祯年间,他曾考取过副榜贡生,倡导经世之学。清取代明而起后,他于顺治十八年(1661年),被提为广西罗城县知县,从此开始了其清正廉明的仕途生涯。此后,由于其政绩昭著,又屡被提升。曾先后出任四川合州知州、湖北武昌知府、福建按察使、布政使,及直隶巡抚、两江总督等职。

1684年,因积劳成疾病逝于两江总督任所。死后被謚为“清端”。其著作有《于清端公政书》。康熙二十年,其任直隶巡抚时,康熙就曾称誉他是“清官第一”,其病逝不久,康熙于同年南巡时,又在“延访吏治理,博采舆论”,对各级官吏进行稽核考察的过程中,再次称赞说:“原任江南、江西总督于成龙,操守端严,始终如一”,其“居官清正,实为天下廉吏第一”。

【他山之石】美国惩治学术腐败的措施及启示

学术腐败行为是指在整个学术体制运行过程中,相关的管理者和评价者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学术站点设立、学术职务评聘、科研经费分配、学术成果评价、学术奖励颁发、学术规章制定、学术刊物运作等过程中。多年来,美国致力学术腐败的治理和预防,取得明显成效。

制定法律和政策,设立专门的机构。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逐步建立了遏制学术腐败的系统机制。首先,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政策。1985年国会实施了《健康研究扩展法案》,确立了应对科研不诚信行为的制度框架。该法案规定,对于卫生部资助的研究项目,一经发现有学术不诚信行为,就要没收所获得的项目资金。1986年,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宣布了《研究资助和研究合同指导原则》,对有关学术不诚信行为的指导原则作出了相应规定。1989年又公布了《发生科学不端行为的研究机构的责任》。2000年,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出台了《关于研究中的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这份政策文件规定,国家卫生研究院、国家科学基金会等资助机构对研究不端行为有最终决定权,但预防、制裁和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首先要由研究机构来承担。2005年5月,卫生部宣布了《针对研究不端行为的公共卫生政策》,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其次,在机构设置上,美国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大学各层级都建立了专门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1992年,卫生部成立了科研诚信办公室(ORI),专门负责调查和处理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中的学术不端行为。其中,揭露、调查等工作主要由了解内情的科学界承担,但是在如何获取物证、传唤人证等方面则制定了另一整套细致的方案。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公布所有的处罚决定,被处罚者的名誉将永远和学术不端联系在一起。作为第三方独立调查机构,该办公室对调查过程的监督评审公正客观,这让他们对指控的处理获得信任。从1994年至2001年间,该办公室已对106个学术不端的科学家做出处罚。

总体上讲,美国的大学都能对研究不端行为作出迅速反应。一般每所大学都设有科学诚信办公室或研究诚信办公室这样的机构,以方便及时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加强对学术腐败的研究,制定具体学术规范。美国的许多学者对学术腐败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学术腐败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探索抵制学术腐败的方法,以便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参考。美国学者埃克斯坦对世界各国高等教育机构中的学术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发表了《与学术欺诈作斗争,走向诚信文化》的研究报告;学者列斯科创建了新学科“剽窃学”,将有关剽窃的研究作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美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芝加哥手册》到2003年已经出了第15版,该书对版权所有、合著者对版权的享有、如何正确使用他人的著作或他人尚未正式发表的著作等有明确规定,是目前在国际上应用广泛的权威性参考书。此外,美国的许多专业学会都制定了本学科专业的学术规范。

严把文章的发表关。在美国专业期刊上发表文章必须经过数道严格的关卡。以《科学》杂志为例,论文必须首先由该刊物的审稿委员会审定,没有发现问题,则送交外部专家匿名评议。如果该论文被认为有出现虚假信息风险的,除了常规的审查,还需要再接受新的审查。在新审查阶段,论文作者必须提供全面的原始资料。

严惩学术腐败行为按照美国国家科技政策办公室2000年的规定,对于学术腐败行为的惩罚包括:采取适当步骤更改研究记录、提出书面谴责、暂停或终止资助、在网站上公布相关研究者的名单等。如涉嫌犯罪,研究机构将把调查结果移交司法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还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包括开除公职或终止雇用协议。如:2005年,原佛蒙特大学医学院教授波尔曼被发现在1992年到2002年期间,捏造数据申请获得290万美元资金。美国政府为此终身禁止波尔曼申请联邦政府科研基金和参与联邦政府项目,并对波尔曼提起刑事诉讼。波尔曼认罪,同意支付19.9万美元的罚款,被判入狱1年零1天。

启示与思考:用法律纯洁学术美国惩治学术腐败行为的措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中美学术制度的差异,不能盲目学习。美国的高校和科研机构相对独立,科研资金的分配由同行评议决定,机构内部由科研人员掌握学术权力、行政人员只是提供服务,科研人员有较充分的学术自由,对学术造假的处罚非常严厉,等等。这些制度确保了学术界相对纯洁,有效防止学术腐败的发生。而我国目前存在的学术行政化、学术共同体尚未形成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使学术腐败难以仅靠行业自律来防治,笔者以为,借鉴他国的做法,当前,最重要的是加强立法,通过法律来纯洁学术。

近年来,针对学术腐败,我国也出台了一些法律及政策,如修订了《科技进步法》,科技部发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通过了《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等。一些高等院校也相继修订或制定了教师学术道德守则,从教师的职业道德角度加强其学术道德和社会责任意识。

但是,目前,这些规定在执行时力度明显不够,法律责任的追究有时不免流于形式。而且,这些规定政出多门、沟通协调不畅,规章制度之间存在不少冲突。因此,在我国,防治学术腐败的当务之急是加快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防治科研不端行为法》、《科研项目管理法》、《学术评价办法》、《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通过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保障学术的健康发展,同时提高对学术腐败行为处罚的行政法律规制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强化对学术腐败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追究,并合理构建我国学术腐败行为的刑事治理制度。(司法部研究室研究员 任永安)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湖南城市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地址:益阳市迎宾东路- 51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