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高层动态】
1.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反腐倡廉民意调查工作回顾
2.湖南:将学习陈超英活动引向深入
【工作报导】
1.校纪委、宣传部组织全校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
开展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
——校长李建华作“官德修养与评价”主题报告
2.纪委监察处组织全校副处以上干部、各总支、直属支
部纪检委员观看《“小金库”引发的大案》
3.纪委书记杨斌点评纪委监察处创先争优活动
4.参与校内监督工作情况一览表
【案件透视】
透析教育腐败潜规则:升学调专业,给钱就能搞定?
【理论研究】
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反腐倡廉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他山之石】
世界各国为防治学术腐败各施其招
【高层动态】
1.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反腐倡廉民意调查工作回顾
要得民心,先听民意。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委托国家统计局,共同开展全国反腐倡廉民意调查工作,为中央科学判断反腐败斗争形势、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反腐倡廉民意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反腐倡廉民意调查是一种采用随机抽样、入户调查的方式,系统收集、客观反映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问题意见和看法的实证分析方法。民意调查基于科学的抽样方法、严谨的问卷设计、精确的统计分析以及慎重的数据解读,在描述现状、查找问题、预测趋势、服务决策、宣传群众等方面,具有其他传统调查手段难以比拟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994年,时任中央纪委书记的尉健行提出“要建立科学的民意调查体系”。按照这一指示要求,中央纪委监察部组成专门课题组,立即着手进行研究筹备,1996年开始在天津、辽宁、江苏、河南、广东、四川、甘肃等7个省(市)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此后每年如期进行。这一时期的民意调查工作,主要是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组织开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具体实施。从2005年开始,中央纪委监察部正式委托国家统计局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工作,以提高民意调查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从2007年开始,中央纪委监察部委托国家统计局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情况开展专项调查。经过10多年的发展,反腐倡廉民意调查工作的组织形式越来越规范、工作制度越来越健全、调查方法越来越科学,为民意调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开展反腐倡廉民意调查工作,成立领导小组,统一工作部署,加强协作配合和督导检查,收到了新的明显成效。2008年至2011年,通过随机抽样、入户调查方式,共向近11万人发放反腐倡廉民意调查问卷。通过统计分析调查数据资料,形成了一批研究成果。调查结果表明,人民群众对党的十七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给予积极评价,满意度、遏制度、重视度、信心度、廉洁度等5项总体评价指标均呈逐年上升趋势,职工群众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总体上也给予肯定。
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反腐倡廉民意调查工作的主要特点
党的十七大以来,反腐倡廉民意调查工作在改革中发展、在继承中创新,领域不断拓宽、内容不断丰富,呈现出如下特点: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反腐倡廉民意调查工作的职能定位进一步明确。牢牢把握民意调查要为科学判断反腐倡廉形势、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决策参考的职能定位,紧紧围绕反腐倡廉中心工作,紧紧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调查。在保持总体连续的同时,每年都根据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及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对问卷内容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2008年,在问卷中设立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内容;2009年设立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执行情况”的内容;2010年又设立了“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内容。近年来,先后对“三公经费”公开情况、换届纪律执行情况、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等重点工作开展调查。相关调查结果在检验工作成效、促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断拓展调查领域,反腐倡廉民意调查工作的合作模式初步形成。为进一步了解广大职工群众对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情况的意见和看法,2007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委托国家统计局在北京地区对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在此基础上,2008、2009年,在全国部分省(区、市)的国有企业中开展了反腐倡廉民意调查。从2010年开始,全国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和国有企业反腐倡廉民意调查两项工作合并进行。2011年,中央纪委监察部正式邀请国务院国资委共同参与国有企业反腐倡廉民意调查工作,从而形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两家一起,共同委托国家统计局来开展反腐倡廉民意调查工作的“2+1”模式。随着调查领域的进一步拓展,反腐倡廉民意调查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宽,涉及的内容越来越丰富,更加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着力加强研究论证,反腐倡廉民意调查工作专业化水平日益提高。积极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着力推进反腐倡廉民意调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认识和把握民意调查的特点和规律,使民意调查更加科学,更加专业,更好地为反腐倡廉建设服务。中央纪委监察部还与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统计局组成课题组联合攻关,对民意调查数据和问卷附言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并邀请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共同参与,提高分析论证的科学性。这些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反腐倡廉民意调查工作改革创新提供了有价值的研究范本。
积极推进成果转化运用,反腐倡廉民意调查工作服务决策的实效性不断增强。每年的全国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报告都作为中央纪委重要会议的附件,供党中央决策参考。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反腐倡廉成就展上,中央纪委监察部专门把1998年至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有关数据作为布展内容,面向全社会进行宣传。2010年,《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和“走进中央纪委”开放日布展内容,也都使用了民意调查的相关数据。近年来,通过认真整理和分析受访群众在调查问卷中的留言和附言,形成了十分有价值的领导参阅材料。
反腐倡廉民意调查工作的重要启示
民意调查是一面镜子。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分析研究,我们可以得出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些重要启示:
必须始终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十七大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对反腐倡廉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取得明显成效。调查显示,群众对纠风工作的满意度逐年上升。同时,调查也发现,“看病难、看病贵”、“食品药品安全缺乏保障”、“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和“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等问题仍是群众反映最多的几个问题,而“医疗”、“社会保障”、“物价”、“食品药品安全”、“下岗及就业”等与群众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也一直排在社会热点问题的前列。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对民生领域的投入和保障力度,继续加大对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治理力度,以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必须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调查显示,关于加强反腐败斗争的建议和措施,每年排在前3位的都与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有关,分别是“对腐败分子用重典”、“对腐败案件予以新闻曝光”、“加大对腐败分子经济处罚的力度”。此外,在问卷附言中,有不少群众强烈呼吁“对腐败分子决不能手软,要用铁的手腕,惩治腐败分子”。这说明,查办案件的决心和力度是影响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评价的重要因素,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符合群众的愿望和诉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
必须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途径和渠道。调查显示,群众举报腐败问题的积极性逐年提高,2011年,60.2%的群众愿意积极举报腐败问题,比2008年提高了2.2个百分点。民意调查这种工作方法正在逐渐得到群众认可,近几年有将近30%的受访群众在问卷附言部分写下自己的感受和意见建议。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拓展群众有序参与的途径和渠道,使反腐倡廉建设拥有更为坚实的群众基础。
必须高度关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对反腐倡廉建设带来的影响。调查显示,在群众感知腐败问题的来源中,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日益发挥重要作用。2011年,有14.3%的群众选择通过互联网了解腐败问题,比2008年提高9.9个百分点,位次也由第5位跃居第2位。同时,越来越多的群众举报腐败问题时首选在互联网上发布,也有更多群众赞成在网络上曝光问题、举报线索。这表明,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舆论影响力的增强,网络举报将呈现增多趋势,这对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牢牢掌握反腐倡廉舆情引导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发挥新兴媒体对反腐倡廉的积极作用。
必须实事求是地分析统计数据。客观准确是民意调查的生命,数据波动是民意调查的价值所在。民意调查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手段,有其自身的规律,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容不得半点虚假和歪曲。实践表明,反腐倡廉民意调查运用科学的调查手段、先进的调查技术和严谨的流程控制方法,调查数据的真实性是不容置疑的,也是经得起时代和历史检验的。在今后的民意调查中,我们还要不断改进调查方式方法,增加民意调查的科技含量,提高数据录入统计的自动化程度,确保调查数据客观、真实、准确。(钟季岩)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湖南:将学习陈超英活动引向深入
在陈超英去世一周年的日子即将到来之际,作为陈超英工作成长的地方,湖南省深入开展向陈超英同志学习,以先进事迹报告会为契机,掀起了学习陈超英先进事迹的新一轮高潮。
2011年6月13日,陈超英在慰问职工家属返程途中发生车祸,不幸因公殉职。陈超英同志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引起了湖南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关注,9月20日,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强批示: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学习陈超英同志与职工同呼吸、共命运和甘于奉献的崇高精神。11月23日,中共湖南省委发出了《关于开展向陈超英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11月,省委宣传部和相关单位联合组织了陈超英先进事迹报告团在全省部分市州进行了巡回报告。12月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国企干部好榜样”一文上批示:“陈超英同志事迹很感人,她既是国企干部的好榜样,又是纪检监察干部的好榜样。”并要求进一步做好陈超英先进事迹的总结、宣传工作。贺国强书记对陈超英的先进事迹作出批示后,湖南省委和湖南省纪委进一步对陈超英的先进事迹的学习和宣传活动作出了更加周密的部署。湖南省纪委由一名常委专门负责陈超英事迹的学习和宣传,配合中央纪委做好陈超英先进事迹报告会的筹备工作。同时组织省内主流媒体到中建五局,到陈超英工作过的地方,深入挖掘陈超英的先进事迹。今年1月13日,省纪委、省监察厅追授陈超英同志为“优秀纪检监察干部”,作出了《关于开展向陈超英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深入开展学习陈超英的忠诚使命、一心为民的高尚品格,掀起了学习陈超英先进事迹的第一轮热潮。
5月23日,中央纪委、国资委和湖南省委主办的陈超英先进事迹报告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陈超英的先进事迹传遍全国。湖南省纪委组织全省各市州、县市区纪检监察干部同步视频收看报告会实况。报告会后,省纪委组织各类媒体对陈超英同志的先进事迹以及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情况进行深入报道,各地通过座谈会、专栏、撰写评论文章等多种形式,将学习陈超英的活动引向深入。省纪委在“三湘风纪”网站开辟宣传专栏,深度宣传陈超英的事迹,报道全省开展学习活动的动态,交流学习体会和心得;积极筹备以文学、影视等多种艺术形式,让陈超英精神深入党员干部心中、影响进入千家万户。报告会后,长沙市组织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学习本报5月24日第4版关于陈超英的专题专版内容,通过撰写学习心得、网评文章等方式深化学习效果。长沙市芙蓉区开展“学习陈超英同志先进事迹,扎实推进群众工作直通车工作”,对在直通车工作中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评价高的党员干部进行评比,设立“优秀党员奖”,提高为群众服务的水平与质量。宁乡县纪委在开展 “怎样对待群众、怎样对待组织、怎样对待责任、怎样对待人生”的大讨论活动基础上,组织“学习陈超英、工作比学赶超”活动,以学习陈超英先进事迹为动力,扎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株洲市提出学习陈超英和搞好本职工作相结合,号召以陈超英同志的“铁骨”精神办查办每一件案件,以陈超英同志的爱民情结解决每一件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益阳市纪委把组织学习陈超英同志先进事迹作为开展保持党的纯洁性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来安排,制定学习方案,对学习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进行细化和量化,保证学习活动有序开展,市纪委组织人员深入到基层对学习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常德市纪委要求全市纪检监察干部深刻理解陈超英精神的时代内涵,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学习的精神行动和具体措施,创新工作思路,加大工作力度,把学习活动和作风建设及反腐倡廉建设结合起来,确保学习活动落到实处。澧县纪委将陈超英同志的事迹装订成小册子让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随身携带,以便随时学习,把陈超英精神落实到日常的工作和学习中。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目前撰写的体会文章和评论已达2300余篇,召开专题讨论会280余场(次)。随着新一轮陈超英学习活动的深入开展,陈超英鞠躬尽瘁、无私奉献的精神在三湘大地的党员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中更加深入人心。(省纪委宣教室 郑亚邦)
来源:三湘风纪网
【工作报导】
1.校纪委、宣传部组织全校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开展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
6月5日下午,校纪委、宣传部组织全校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在电信楼视频会议室听李建华校长所作的题为“官德修养与评价”的主题报告。报告会由纪委书记杨斌主持。全校副科级以上干部,各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委员,党风校风观察站成员近200人接受了一次深刻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校党委书记赵运林、副书记龚卫明等校领导参加了报告会。
会上,李建华校长结合我校改革发展实际,从官德修养的意义、官德修养的内容、官德修养的方法以及官德修养的评价体系四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讲述,并就反腐倡廉建设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问题,明确提出加强党员、干部官德修养的有效途径。他认为,官德修养包含执政为民、公正、勤政、廉政等内容,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学校的一名管理者都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都要扮演好自己所处的不同角色,在各种角色利益发生冲突时能正确取舍。李校长的报告内容丰富、见解独到,结构严谨、逻辑缜密,语言风趣,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际指导意义,对切实加强我校党员、干部思想道德修养和反腐倡廉建设,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进一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会上,纪委书记杨斌对报告进行了简要总结,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领会李校长的报告精神,并指出了当前学校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上所存在的突出问题。
报告会后,党委书记赵运林作了重要讲话,赵书记在会上强调,李校长为我们作了一堂很好很重要的报告,全校党员干部要高度重视思想道德修养,团结一心、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努力奋斗。
2.纪委监察处组织全校副处以上干部,各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委员观看《“小金库”引发的大案》
3.纪委书记杨斌点评纪委监察处创先争优活动
6月20日上午,纪委监察处组织党风校风观察站全体成员及学校纪委委员、审计处全体成员在汉寿清水湖素质拓展实训基地召开工作会议。
纪委副书记冷云飞主持工作会议,并就学校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监督工作、党务公开工作、廉洁文化推进工作、来信来访工作以及治理学术行为不端等工作向与会人员作了简要介绍。
纪委委员熊文高、曹友余、周运来分别就所负责的工作发言。
会上,党风校风观察员开展了认真而热烈的讨论,围绕学校建设与发展,围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观察员们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最后,杨斌书记对纪检监察工作、党风校风观察站工作进行了点评。杨书记充分肯定了学校党风校风观察站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并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增强责任意识;二是要高度重视我们所做的工作,努力有所作为;三是要积极主动思考工作,努力开拓创新。杨书记还强调:加强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教育是关心、爱护党员干部,关心、爱护同志,只有在工作上、思想上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并使之认真整改,才能让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地创先争优。
4.参与校内监督工作情况一览表
(2012年5月1日至6月30日)
时间 |
牵头部门 |
项 目 名 称 |
20120503 |
规划基建处 |
图书馆广场银杏树采购 |
20120604 |
规划基建处 |
图书馆附属工程验收 |
20120604 |
规划基建处 |
图书馆亮化工程验收 |
20120611 |
规划基建处 |
新校区保留山体游路工程验收 |
20120615 |
规划基建处 |
校本部校园围墙西南段工程验收 |
20120511 |
规划基建处 |
图书馆中央空调预验收 |
20120607 |
规划基建处 |
图书馆中央空调验收 |
20120618 |
规划基建处 |
中心广场G区,图书馆周边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
20120618 |
规划基建处 |
中心广场中心绿化(补栽部份)工程竣工验收 |
20120618 |
规划基建处 |
图书馆北侧栽培银杏树竣工验收 |
20120524 |
后勤处 |
卫生所药品采购 |
20120512 |
教务处 |
2012年“专升本”考试巡考及统分 |
20120616 |
教务处 |
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保密监督 |
201206 |
人事处 |
全程参与人才招聘试讲、考试、面试工作 |
20120509 |
宣传部 |
宣传部印刷评估画册询价 |
20120503 |
招生就业处 |
学校体育特长生测试 |
20120503 |
资产处 |
图书馆电脑桌椅验收 |
20120503 |
资产处 |
图书馆工作台项目及凳子谈判 |
20120507 |
资产处 |
学生处采购学士服谈判 |
20120508 |
资产处 |
市政与测绘工程学院虚拟仿真平台软件验收 |
20120510 |
资产处 |
图书馆阅览桌椅验收 |
20120510 |
资产处 |
北门东门安装电动门项目谈判 |
20120514 |
资产处 |
《尔雅通识课》软件验收 |
20120516 |
资产处 |
评估办为专家购置11台笔记本电脑(含u盘)谈判 |
20120521 |
资产处 |
图书馆9台饮水机谈价 |
20120524 |
资产处 |
图书馆窗帘验收 |
20120524 |
资产处 |
图书馆格力空调验收 |
20120530 |
资产处 |
验收图书馆书立,书架 |
20120531 |
资产处 |
验收通信与电子工程学院物理演示实验室设备及装修工程 |
20120606 |
资产处 |
土木学院设备验收、参与化学与环境学院设备验收 |
20120614 |
资产处 |
图书馆报告厅音响设备验收 |
20120614 |
资产处 |
本部东门、北门电动门验收 |
20120621 |
资产处 |
图书馆密集架验收 |
20120621 |
资产处 |
图书馆学术会议室凳子验收(350)位 |
201205 |
组织部 |
配合组织部进行干部考察工作 |
【案件透视】
教育腐败潜规则:升学调专业,给钱就能搞定?
2010年7月9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对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原总督学于兴昌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于兴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其财产差额1086.5万元及其孳息、非法所得801.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于兴昌利用担任吉林省高校党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副厅长、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于兴军、王北军、常美丽,在学生择校、考试录取、调剂专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953万元,其中于兴昌分得801.8万元。另外,于兴昌有1000余万元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1.一张名单拉开大肆受贿帷幕
与近年来在高校后勤、基建领域频频出事的高校官员不同,于兴昌的腐败,更多的是利用教育资源。2001年至2009年,于兴昌先后担任吉林省教育厅副厅长兼吉林省高校党工委副书记、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正厅级),对吉林省内40余所高校200余名厅级干部的提拔和使用有着相当大影响力。也正是因为如此,他才有了收受巨额贿赂的便利条件。
“2002年,于兴昌经其弟于兴军介绍,为长春某大学学生石某调整专业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万元。”这是判决书记录的于兴昌的第一笔受贿。正是从这一次开始,于兴昌逐渐沉迷于贪欲之中。
2005年,于兴昌为两个学生高考录取提供帮助,分别收受二人贿赂各4万元;为某大学学生刘某调整专业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5万元。
如果说于兴昌在这期间的受贿只是零打碎敲的话,那么2006年,其妻弟王北军的一纸名单,拉开了于兴昌大肆受贿的帷幕。
于兴昌供述:“从2006年开始,王北军每年都会给我一份学生名单,让我帮忙联系学生入学或者调专业。他对我说,他们该往学校交的钱一分不少,但你也不能白忙活,该花的人情费不能少。我就同意了。”
从那以后,教育资源成了于兴昌的“摇钱树”。升学择校明码实价,甚至形成了一个价格体系:省属院校一个价,部属院校又是一个价;普通院校便宜点,名牌大学贵一点;熟人介绍有优惠,初次来往“不打折”。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9年,于兴昌与王北军共为21名学生大学录取或调整专业等提供帮助,于兴昌收受学生家长贿赂144万元,其中与王北军共同收受贿赂139万元。同时,于兴昌还为弟弟于兴军介绍的28名有升学或调整专业需要的学生提供了帮助,收受贿赂95.4万元;为特定关系人常美丽介绍的12名学生大学录取或调整专业等提供帮助,共同收受贿赂48万元……
办案人员介绍说,于兴昌受贿办事有几个特点:一是愿意办。刘某曾为考某大学研究生的事找到于兴昌。于兴昌表示,不仅录取没有问题,刘某愿意的话还能保其留校任教。刘某喜出望外,送上了20万元现金存折,结果一一如愿。二是办事稳妥。所有托他办的事,他都会先掂量,把握大、风险小的才会办。三是自己不直接与学生家长接触,而是通过熟人介绍,于兴昌“吃肉”,中间人跟着“喝汤”。四是来者不拒。除了接受同案三被告人的请托外,他还接受关某请托,为6名学生大学录取或安排工作提供帮助,收受贿赂37万元;接受杨某请托,为5名学生办理升学提供帮助,收受贿赂40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于兴昌受贿多达159笔之多。于兴昌自己也说:“请托的人太多了,有些实在记不清了。”
2.教育行政化成了教育腐败催化剂
所谓的教育行政化,就是教育官化、教育权力化。教育中的一切,不是教育自己说了算,而是教育之外的行政官员说了算,因为他们握有掌管教育资源的权力——这是百度对教育行政化的解释。有专家认为,教育行政化是于兴昌腐败的催化剂。
办案人员介绍说,于兴昌受贿还有两个特点:一是涉及领域广。从大学转学、中小学择校、帮人调整安排工作、职位升迁、解除劳动合同到帮助房地产开发商取得高校土地使用权。二是牵涉学校多。他管辖的区域内大、中、小学校均有涉及,其中有30余所大专院校。教育行政部门官员权力之大,由此可见一斑。
在目前的教育体制下,各级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均由教育主管部门任命,后者还同时拥有对学校的管理权、经济权和考评权。学校的人事任免和资源分配大权均掌握在上级机关手中,对于上级领导的“旨意”,学校当然不敢违背。像于兴昌这种级别的官员,学校更是不敢得罪。侦查人员在于兴昌的办公室和家中搜查出价值几十万元的现金卡、购物卡,均为下属单位领导“赠送”。于兴昌供述,逢年过节,很多下属单位领导干部都会上门表示“心意”,以期获得工作上的关照和支持。
2006年,于兴昌接受延边鸿城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托后,三次到延边大学向该校领导推荐这家公司购买延边大学艺术学院土地的使用权。在他施压下,2007年9月,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未通过招、拍、挂等程序就取得了延边大学艺术学院土地的使用权。为此,他收受该公司老板贿赂100余万元。土地大事尚且如此,办个学生入学更是小事一桩了。
同时,教育资源紧张、高考录取透明度不高也给于兴昌留下了以权谋私的口子。通常,在高考正常录取程序结束后,部分高校由于生源不满,还会进行第二次招生录取,也就是“补录”。这个时候,各院校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调整录取分数线。但无论是补录还是正常录取,都存在进入提档线的考生人数高于录取人数的情况。因此,在提档线内,高校拥有一定的录取自主权。于兴昌安排的学生,主要集中在“补录”环节。由于是在规则内操作,过程不透明,也没有挤占某个具体考生的名额,而且又是在大规模的录取结束之后,因此其性质比较隐蔽,结果是事办了钱也收了,而且长时间相安无事。
3.于兴昌案是现实教育腐败的反光镜
本案中除于兴昌被判处无期徒刑外,其妻弟王北军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特定关系人常美丽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弟于兴军因犯介绍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述几个人的犯罪事实折射出教育腐败的一些特点:
一是中间人活跃。纵观当前教育系统的腐败案件,“中间人”的身影越来越多地闪现其中。他们给这类腐败案带来了一个典型模式:考生需要——中间人牵线搭桥——拿钱办事。与其他领域的腐败相比,教育腐败一般单件数额都不大。以于兴昌案为例,在159笔受贿记录中,除最大的一笔100余万元贿赂款源自替人拿地之外,其他少则5000元,多则十几万元。他想要“多得”钱,就必须“多办”事。但受制于接触面有限,碍于位置敏感,又不敢大张旗鼓招揽“生意”,这就需要中间人发挥作用。一方面扩大受贿来源,另一方面不直接接触考生家长,增加了“保险”系数。“中间人”,法律上称为“介绍贿赂人”,它的出现和兴盛,使高考升学舞弊案呈网状铺展。
二是腐败家族化、团伙化浮出水面。“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从已经查处的案件来看,腐败分子往往不是孤立的。一方面腐败分子提高了权力附加值,让亲属利益均沾。另一方面,利用自己的亲属当“二传手”,进行曲线腐败,增强了贪官的侥幸心理。于兴昌案便是如此,亲属亲戚请托的事占了其受贿总数的近半数。
三是隐蔽性强。办案人员介绍说,若非受土地一事牵连,于兴昌的受贿行为仍恐难为外人觉察。有教育界人士直称,像于兴昌这种级别的官员,要安排一个学生录取,根本不需要直接与各高校招生办工作人员打交道,他只需给高校主要负责人打个电话便可解决问题。当事学生家长为了能让孩子考上一所好大学、进个好专业,舍得在此环节投入,认为请于兴昌帮忙办事后表达感谢理所当然,而且事后大多守口如瓶。
四是社会上对涉及教育领域的职务犯罪认识不够。高考对于考生来说,无异于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考生家长认为,花钱为孩子买个好前程值得。个别家长通过走捷径获得了实在的好处,起到了“示范”作用,助长了升学时靠行贿获取更好选择的不良风气。而且,很多中间人不觉得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他们认为自己不是当事官员,只是从中介绍,收感谢费是应该的。
4.制度约束才是防范教育腐败的良药
“作为一名人民培养的国家干部,走到今天这一步,是我自身修养不强、自我约束不严、警惕性不高、贪图钱财、滥用职权的结果……面对权力的腐蚀和私欲的膨胀,我打了败仗……党和国家曾经给予我无上的荣誉和光环,但我却在鲜花和掌声中迷失了自我……”这是于兴昌的忏悔。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未能抵制贪欲的诱惑,曾经创造过辉煌业绩的他倒下了。但于兴昌没有认识到,走到今天这一步,内因源于他思想的堕落,但外因是制度漏洞给了他腐败的机会,使他能够予取予求、中饱私囊。于兴昌案让我们再一次认识到,防治腐败,不能仅仅依靠官员自身的政治觉悟,应该从制度和源头上加以解决,使官员们面对诱惑不敢为不能为。
“清水衙门水不清,社会净土土不净”,是群众对教育腐败直言不讳的概括。近年来,教育系统腐败案件频发。如广东省英德市教育局原局长因受贿被抓,98名校长随即投案自首;湖南省耒阳市教育局“调动门”,一天发出167份调令,教育局长被“双规”;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教育局一日三道文件“突击提拔”300余人……这些都反映出当前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渐趋尖锐。
于兴昌案的办案检察官指出,科教兴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教育腐败坑害的是国家的未来。因此,我们在关注教师素质、学术风气、师道尊严等问题的同时,切莫忽视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官员们的管理。他们掌控着公办学校的人权、财权、物权甚至学术权,与站在前台的学校领导和教师相比,他们的腐败行为更加隐蔽,他们腐败造成的后果更加可怕。7月29日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想,包括推进政校分开和管办分离,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等等,为通过制度建设抑制教育腐败指出了明确路径。(祝连勇 高同启 董奥)
来源:检察日报
【理论研究】
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反腐倡廉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来,在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始终高度重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廉洁性,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反腐倡廉理论。这一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反腐倡廉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是党的建设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90年来,我们党为马克思主义反腐倡廉理论宝库增添了许多重要内容和经验,这里主要谈三个方面。
从“腐败根源于私有制和剥削社会”的基本思想到我们党关于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水火不相容”的论断。马克思主义认为,腐败是一种历史现象,它不是天然就存在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腐败的根源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正是私有制使社会公共权力异化,国家权力变成统治阶级谋取自身利益、维护剥削统治的工具。共产党的最终目标是消除私有制,建立共产主义社会。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腐败的经济和社会根源将消失,腐败现象也最终消失。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来,坚持不懈地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毛泽东同志提出,共产党要依靠民主和监督跳出“执政—腐败—垮台”的历史周期律。邓小平同志讲,如果对腐败“我们党不严重注意,那么,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 江泽民同志指出:“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同任何腐败现象根本不相容的。”胡锦涛同志强调:“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腐败产生的根源和条件、腐败在两种不同社会制度下具有不同性质和特点的思想的继承和践行,又是结合时代发展和中国实际,在长期实践中将之具体化并创新发展。
从“社会公仆”的基本思想到我们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公仆”思想,是对旧社会“官吏”与新社会“公务员”之本质区别的深刻揭示。在新的社会,掌权者再也不是高居于社会和人民之上的作威作福的主人,而是“社会公仆”和“人民勤务员”。90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倡导和践行“社会公仆”和“人民勤务员”思想,并不断对其进行新的阐释。毛泽东同志明确提出:“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他反复告诫各级干部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要永葆人民公仆的本色。改革开放以来,从邓小平、江泽民到胡锦涛,都反复强调,党的干部,无论职务高低,都要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努力当好人民公仆。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提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在实践中贯彻党的宗旨的根本体现,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公仆”思想的重要继承和发展。“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反腐倡廉的出发点和归宿,它深刻揭示了一个基本的道理:不是为了反腐败而反腐败,不是为查案子而反腐败,不是为惩治人而反腐败,更重要的,是为了促使广大领导干部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防止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真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有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我们才能真正领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根基和本质要求。
从思想、体制、监督各方面探索反腐倡廉规律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已明确认识到制度建设对于防止政府工作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重要性。在列宁的党建思想中,教育反腐、制度反腐、监督反腐等都有论述。90年来,中国共产党在反腐倡廉建设各个方面作出了卓有成效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毛泽东同志强调思想建党,告诫广大党员干部要防止“糖衣炮弹”的进攻,不断改造主观世界,加强民主监督和制度建设。改革开放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强调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突出强调制度建设对于反腐败的重要性。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强调大力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加强监督,注重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进入新世纪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反腐倡廉建设”的概念,并将其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并举,成为党的五大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反腐倡廉思想及党的建设理论的重大发展。我们党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一个坚决、三个更加注重”思想表明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反腐倡廉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更加深刻、科学和完善。同时,制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工作规划》,在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方面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随着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持续推进,党的反腐倡廉实践也必将不断开拓创新,不断谱写马克思主义反腐倡廉理论的新篇章。(作者姜辉 中国社会科学院办公厅副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他山之石】
世界各国为防治学术腐败各施其招
美国:严把质量审核关
在美国,科研成果报告能否在知名科学刊物上发表,是评判该成果是否得到认可的重要标志。因此,专业期刊实际上是美国防止学术不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重要关口。以权威的《科学》杂志为例,他们的审稿编委会由来自全世界的100多名顶尖科学家组成,负责审定提交到《科学》杂志各类论文的重要性和可信度。这些论文只有约四分之一能通过编委会的审查,然后由外部专家进行匿名评议。
美国政府部门中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是公众与卫生服务部下属的“研究诚信办公室”,该机构专门调查和处置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中的不诚信行为,并随时公布违规者的姓名、单位、违规情节和处置决定。
按规定,一经认定从事了学术不端行为,造假者在一定年限内将不得参与任何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也不能在美国公众与卫生服务部设立的任何咨询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任职。此外,造假者的身份信息将在研究诚信办公室网站上公示,以供查询,直到“刑满释放”。
研究诚信办公室的经验表明,调查、处理学术腐败,不能只靠科学界和科学家本身的自律,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手段作后盾。为此,研究诚信办公室采取的方针是揭露、调查等工作主要由了解内情的科学家承担,但对于在调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包括如何获取物证、传唤人证等,该办公室则准备了一整套非常细致的对策。
日本:加强防范各尽其责
日本文科省主要从论文抄袭、篡改、盗用和研究经费不当使用两方面抓起。2006年,文科省成立的研究活动不正行为特别委员会公布了《学术不正行为对策》,其中明确要求,各大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协会应制定实验观察数据、试剂的保存制度;还应设立接受学术腐败内部告发的窗口,公开窗口的联系方式;被告发的研究人员有义务自行证明数据的真实性。另外,建议各大学导入科研人员伦理道德启发教育,培养研究人员自律意识。
作为具体科研单位的各大高校也积极行动。东京大学制定了《科学研究行动规则》,建立了对于被告发的不当研究人员进行预备调查、正式调查(包括临时封锁研究室和研究设备)、审理和裁定的制度。其他高校如早稻田大学、同志社大学等也分别实施了相关措施,保证学术监督的公平、透明。
除了文科省和各高校的“重拳出击”外,独立于日本政府的学术机构“日本学术会议”还从道德上对科研人员进行了约束。比如,在该组织制定的《科学者的行动规范》中,呼吁科研人员要“正直、诚实、自律;对所从事的研究的意义、对社会的影响进行积极的说明;积极参与本领域研究人员的相互监察,避免研究经费的不当使用”,等等。
瑞典:筹建统一权力机构
根据瑞典高教局公布的统计数据,瑞典全国高校查处的学术造假案件2001年也就100余起,然而三年后则翻番,增加到了200多起,2006年时再度翻番,达到480多起。在查处的学术造假案件中,抄袭剽窃案件呈急剧上升之势。
近年来,瑞典学术界呼吁政府采取相应措施,加大处置力度。瑞典研究委员会和瑞典全国高校联合会2007年6月联合向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要求政府在全国建立一个打击学术腐败的统一机制。
报告还向瑞典政府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其中包括设立一个全国性的权力机构,负责处理包括个人在内的各个方面提出的有关学术造假案件问题,并对相关案件展开独立调查;制订一个全国高校都必须遵照执行的统一的处置学术造假的标准;各高校都必须设立在法律和学术上均具权威性的学术造假案件处置办公室。
目前,瑞典政府已决定成立一个常设机构,专门处置学术造假问题,在机构正式成立之前,由瑞典研究委员会暂代行使其权力,以加大处置学术造假案件的力度。
法国:加强行业道德教育
法国至今虽未出台任何专门针对在学术上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法规,但各研究单位积极提倡加强行业道德教育,并通过制定科研人员行为准则和科研成果评价机制等措施,规范科研工作。
法国国家科研中心就成立了科学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教育研究人员尊重科学伦理,正确处理个人研究自由和对社会义务的关系,强调对科研人员的整体评价,避免研究人员因过度追求眼前利益铤而走险。
法国另一个重要科学研究机构——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所也在1999年成立了科学廉洁委员会。该委员会接受书面申诉报告,在保密的前提下备案并开展相关调查。一旦确认属于可受理案件,委员会就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展开由浅入深的调查。
一些法国科研人员认为,目前学术上的压力确实在不断增大,但法国的科研单位的学术氛围相对宽松,因此他们并不愿意在学术上进行欺诈,因为一旦被发现,就将身败名裂,得不偿失。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