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校基建工程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反腐倡廉,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湘教发 [2003] 76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提工程项目是指上级拨款、学校投资和校属单位出资的基建项目,不含招商引资的项目。 第二条:基建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必须落实到基建工程的全过程。 1.立项。工程项目的立项要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由规划基建处提出,报经院办公会议或党委研究同意后,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得到有关批文后才能正式立项。 2.设计方案的确定。由规划基建处广泛征求意见,并请有关专家评审,由院长办公会议最后确定。 3.施工单位的选定。按《湖南城市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办理。招标办接受施工单位报名,必须根据每个工程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后,分项统一报名。 4.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订前,由主管院领导召集规划基建处、审计处、计财处、纪检监察室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合同审定会,确定合同文本后,与会人员应签字(作为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的依据),请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法律咨询,最后由规划基建处按学院规定负责签订正式施工合同。 5.隐蔽工程必须有审计、施工人员和监理的共同签证。 6.设计变更。基建工程的设计变更必须做到理由充分、依据可靠、材料齐全、程序严密。 7.自购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按学院物资采购办法执行。 8.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由规划基建处组织,每个项目至少安排一名现场施工人员,确保施工质量。 9.验收。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验收和整体竣工验收都必须有规划基建、审计、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人员参加。 10.工程结算。由规划基建处进行第一次审核,由审计处进行第二次审核。在此基础上由主管院领导召集规划基建处、审计处、计财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人员参加审核会,对审核中间的有关问题进行确认,达成共识后,确定审核结果。计财处按合同付款时,必须凭经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签字的有关凭据予以结算。 第三条:工程施工管理监督人员,不得私自接受施工单位的吃请、礼品和红包。更不得对施工单位进行索、拿、卡、要。 第四条:施工单位中标后,在与学院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湖南城市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廉政合同书》,并预缴规定比率的廉政保证金。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